《苏州蜀商》第十一期
 ·《苏州蜀商》第十一期
 ·《苏州蜀商》第十期
 ·《苏州蜀商》第九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商会视点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机遇、挑战与前景  
  发布时间:2010/9/5 21:14:07 点击次数:3678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机遇、挑战与前景

文/阎金明

    中国的民营经济从广义上划分,可以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外资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中非国家控股的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本文所指的是其狭义的内容,即通常所说的个体私营经济。

  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

    1.民营经济发展面临难得机遇

    近几年来,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不断改善,特别是国家宏观政策层面不断出台“利好”消息,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显著,“正名”问题也已得到较好解决。特别是国务院2005年2月颁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三十六条),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推动作用,提供了重大机遇。中共十七大报告除了提出对发展民营经济“毫不动摇”之外,还提出要“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以及“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

  2.积极应对发展中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观念上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长期任务,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不是民营企业这个“利益群体”的特殊要求,也不是因为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低”才需要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一个时期以来,存在着这样一种模糊认识,那就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只是民营经济成分这个特殊利益群体为自己提出的特殊要求,代表的是那部分群体的自身利益,与其他部门、其他方面没有多大关系。其实不然。我们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商投资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外资企业在税收、进出口、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了诸多远远超过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而不少国有企业则在市场准入、贷款融资等方面沿袭着传统的垄断地位或独特的优势地位,并未完全进入市场。相比之下,产生于市场竞争中的民营经济,既没有外资企业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也没有国有企业在诸多领域的“先在性”优势,发展中的困难可想而知。其实,民营经济所要求的,也只不过是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取得相对平等的地位,而非“过分”的要求。因此从更广阔的视角看,民营经济所提出的要求,不但会有利于民营经济自身的发展,而且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向市场化的转轨,有利于与国际经贸惯例的接轨,有利于国内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发展政策上的并轨。

  还有一种认识是说当前之所以大力提倡、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因为目前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因此需要民营经济来加以活跃、“补充”。其潜台词就是将来经济发展水平高了,就不一定需要民营经济的存在了。这种认识更是似是而非、本末倒置。一个基本常识是,市场经济越深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就将越明显。不但在从“不发达”走向“发达”的过程中需要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而且在实现了“发达”的目标之后,民营经济的发展还会更加活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会明显提高。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会面临更多阻碍,实现现代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也会漫长许多。

其次是市场准入和公平待遇问题。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和准入领域、范围不同已是老问题。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一项关于对“三十六条”反映情况的统计调查表明,原先对非公经济开放度很低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和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行业是民营经济最想进入的领域,分别占受访者的30.1%或接近30%。另有20%多的受访者愿意或准备参与到国企改造重组和西部大开发中。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国民待遇”和公平待遇尚未真正落实。

 例如,外资企业常常得到相当优惠的税费减免待遇,而民营企业不但难以享受到这些政策,而且在产业准入上也经常是眼看着外资抢先进入诸如金融、保险、电信等领域。这一状况显然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民营企业大多集中在传统的第三产业或制造业中,层次难以提高。这种做法也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国务院“三十六条”明确提出要在八个方面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反对行业垄断。但“三十六条”出台后,一些行业例如钢铁业立即提高了进入门槛,以致许多民营企业家感觉遇到了“玻璃门”,看得见,进不去。还有人甚至提出要把国有垄断行业由六个扩大到七个,把煤炭行业也包括进来,实行国家垄断经营。民营的春秋航空公司因试行从上海飞济南一元票价,竟遭到济南物价局的15万元罚款。铁路部门对民营经济开放四个领域,却未能引起市场上预想中的“热烈反响”也很能说明问题。客观地讲,在铁路的建设、运输、装备制造和多元经营四个开放领域的开放程度上不可谓不高,有的已允许非公经济成分控股或独资。但在目前铁路部门“政企不分、网运不分和事企不分”的情况下,民间资本是不敢贸然进入的。再如2003年开始迅速进入河南高速路建设领域的民间资本,在2005年年中也因种种原因而上演了一场“大撤退”的活剧,其中的原因也是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的。

  非公经济进入某些行业的门槛仍然较高,特别是在政府和外商投资较为集中的领域,对非公经济的“挤出效应”更加明显,一些行业虽然并未明文禁止民营企业进入,但实际上无形的“玻璃门”常常将民营企业挡在门外。例如,在政府部门占有垄断地位或由政府部门出面组织招标的市政工程等领域,所招标的项目不是已经“内定”,就是以种种理由把民营企业拒之门外。这些理由包括:民营企业的资质达不到要求,而资质要求常常随着垄断部门自身的变化而水涨船高;政府部门以维护稳定和保证职工生活为由,把项目留给自己的企业;政府部门内部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制定政策使公共资源部门化、利益单位化。由于能拿到项目的“企业”一时不具备全面开花的施工能力,就在客观上造成工程项目开工很多,马路到处围挡,但施工进度很慢的奇特现象。

  第三是贷款融资问题。融资渠道窄、从国有银行“主渠道”贷款困难等都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明显制约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自发的民间融资实际上一直也没有停过。一份研究资料表明,即使是在“文革”期间,民间融资也仍然有它的生存空间。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在“主渠道”逐步扩大给民营经济融资的同时,也应当给较为规范的民间融资“正名”,让资金的供需双方直接见面,解决企业难题。央行于2005年6月25日发布了《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其中首次对民间融资活动做出了积极的评价,认为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目前民间融资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仅浙江、福建、河北三省一年的民间融资规模就分别超过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本省当年信贷增量的15%到25%。这些运作灵活、供应及时的资金,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助推剂和润滑油,也为“主渠道”扩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规模拓宽了思路,提供了借鉴。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大多数民营企业融资方式仍比较传统,占90%以上的企业是由自我融资起步,即以自有资本及亲朋好友的筹资为主,通过银行或直接上市融资的比重很低。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民营经济的广阔前景

  1.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要按照国务院“三十六条”的精神,解决好放宽市场准入、改善金融服务、发展社会中介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监管、加强对非公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问题。

  2.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的有效性,满腔热情地鼓励、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民营企业目前受“三乱”行为的干扰依然严重,“有关部门”对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如何处理好管理与促进的关系尚不十分明了。还有的企事业单位规定不准采购非公企业的产品,以防发生“吃回扣”等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尽管其本意上并不是要和民营企业作对,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所有制歧视”。另外,我们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政策尚不明确,增加了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都予以取消;要建立健全涉及民营企业负担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于中介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影响和职权对企业进行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3.要进一步降低民营经济的准入门槛。虽然从文件上看限制民营经济进入的领域越来越少,而且还准许其投资参与港口、码头、桥梁、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项目建设并可以参与国有存量资产的优化组合,但在市场准入方面还是存在着一些有形或无形的障碍,“玻璃门”现象还相当多。如在对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上,对国际旅行、文物拍卖、保险等行业国家还规定了更高的准入门槛,这样的要求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可望而不可即的,因而也就把大量的民间资本排斥在外,减少了兴办企业和为社会增加就业的机会。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问题上,由于规定注册资本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常常使饱受融资难题困扰的民营企业在多渠道融资道路上困难重重。此外还有因行政垄断而造成的民营经济进入障碍、招投标方面的排挤等。因此,要在政策允许民营经济进入的前提下,逐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如天津就已实行了允许企业先期注入应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并提交实缴资本证明以及今后两年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承诺书,以便让企业得到执照后尽快投入运营。

  4.要拓宽融资思路。如在企业发展的初期实行税收优惠;实行贷款援助,成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基金;政府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的融资环境等。另外,应当大力发展中小型的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可以通过推动小型直接、间接融资渠道的发展来加以促进。一是要发展小股市,即区域性的证券市场。这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已经具备了条件。要借助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东风,争取在天津创建创业板市场;二是要发展民间发起、民间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三是要发展小民间资本组合形成的信用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在海外买壳上市也是一条可行之路。四是利用好产权交易中心平台,把上市交易的所有信息发到更广泛的地区,由民营企业家进行选择。

  5.从民营企业本身来说,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要在明晰内部产权归属、选择适宜的企业制度、培育核心竞争力、实行科学管理、建立诚信体系以及形成良好企业形象方面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苏州市川渝商会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

苏州市川渝商会 © 2019    技术支持:苏州享来享趣

电话:0512-65653326 0512-68560980 传真:0512-65653326 E-Mail:szcysh@sohu.com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澄湖路888号恒润商务大厦7楼 邮编:215168 备案号:苏ICP备11050522号-1

访问计数:153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