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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川渝商会会费缴纳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6/19 13:02:03 点击次数:4096  
  (2012年6月15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州市川渝商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工作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
第三条 对会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其在本会中的职务确定。
第四条 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
第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序号职务会费
1会长单位8万元/年
2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3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
4理事单位3000元/年
5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六条 会费按年缴纳,可现金缴纳,也可通过银行汇至本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本会正常运作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第八条 本会正常运作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开展活动的费用;
(二)工作人员薪酬;
(三)办公费;
(四)其他有关开支。
第九条 本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议及活动的主要支出;
(二)培训、辅导及咨询服务等为会员服务的支出;
(三)本会会刊、网站的出版及维护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由苏州市财政局提供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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