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蜀商》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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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川渝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6/19 13:08:50 点击次数:4098  
  (2012年6月15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市川渝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苏州市注册登记的重庆、四川工商企业自愿共同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是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密切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为会员参与苏州经济建设,开拓苏州市场,促进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为繁荣川渝苏经济作出贡献。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苏州市平江区校场桥路8号朴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建立商会自律机制,制定有关行规公约,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自我管理,组织同行开展交流与合作,凝聚商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三)调查研究有关各行业的情况,代表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疏通和协调关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四)关心会员的经营、生活,促进会员之间的经营管理、业务拓展、信息互动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发挥商会的经济网络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组织有关法规和各行业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研讨交流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会员企业的整体素质;
(六)发挥民间商会的作用,广泛开展与国内外工商社团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七)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服务和联谊活动;
(八)积极完成政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事项与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关心、支持苏州和重庆市、四川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信息及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随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心商会工作,乐于奉献社会;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调整、替补、增补。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日常重要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由理事会制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独立核算的财务帐目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时、按要求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递交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届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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