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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8/8/31 16:28:09 点击次数:8836  
 

蓬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县域经济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在外南充籍企业家返乡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以有机农业、生态农庄为重点的现代农业项目,以农旅结合、文旅结合、乡村旅游为重点的生态旅游项目,以健康养老、文化创意、科教文卫为重点的康养文化项目,以机械制造、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丝纺服装、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为重点的新型工业项目,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金融保险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县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或以资金、设备、技术、专利等资产资源,参与金融投资以及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教育卫生、生态环保等建设。鼓励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到我县参与经济社会建设。

第二条  我县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按县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通用政策

第三条  全面落实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等相关财税政策,以及国、省、市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

第四条  凡符合国、省、市政策支持的产业项目,所争取的国、省、市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

第五条  对企业当年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在100人以上的,按10万元/百人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政府可免费为新入驻的招商企业培训所需要的产业技术工人;企业也可在征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开展自主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所培训专业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七条  为招商引资企业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其子女入学与我县居民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水、电、气、视、讯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最低标准收取。

第九条  对成功引进产业类重大项目落户蓬安的公民或组织(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下同)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 总投资15亿元(含)的,按照投资总额的0.1‰进行奖励;

2. 总投资510亿元(含)的,按照投资总额的0.15‰进行奖励;

3. 总投资1015亿元(含)的,按照投资总额的0.2‰进行奖励;

4. 总投资1520亿元(含)的,按照投资总额的0.25‰进行奖励;

5. 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按照投资总额的0.3‰进行奖励。

奖励资金兑现进度: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投资进度达到50%,支付50%;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支付30%;项目投产且达到合同约定发展水平3个月内,支付20%

对成功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到我县纳税的公民或组织,按照企业在我县当年入库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1%给予奖励,次年兑现。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对新引入的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民企100强、央企、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企业及生态旅游、现代农业、康养文化、新型工业等重大优质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第三章  生态旅游业招引政策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旅游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对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中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未改变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等,不认定为新增建设用地。允许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相关设施和旅游业态,原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第十三条  凡在我县新办旅游企业,建设期间属县收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在县内新办消费和服务型并独立核算的旅游企业且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五年内,前两年根据企业实际入库税金的县级留存部分,县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按50%的比例执行。

第十五条  旅游企业在我县开发生态旅游导览、导购等智慧旅游项目的,对开发及运营服务费用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打造县内旅游项目(景区)被新评定为国家4A5A级景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县内新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绿色旅游酒店(农家乐、主题民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知名连锁酒店在我县客房数在100间(含)以上且在县内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发产品参加优秀旅游商品评比和展示活动。获国家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省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四章  现代农业招引政策

第十九条  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享受新型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经国土部门备案后,根据项目经营类别,可按用地规模的3%10%取得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以上的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由政府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粮油产业、名特优水果产业、经果林产业、中药材产业、蔬菜产业、珍稀林木等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当年实际支付土地租金的50%给予补助(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年限3年,经行业权威机构认证的有机农业项目补助年限6年。补助面积以县农业主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投资发展100亩以上的标准钢架大棚蔬菜、大棚水果的企业或业主,投产后经农牧业局、财政局、审计局、投促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按照1万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  在我县庄园经济规划区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开发生态农庄的企业或业主,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地在我县境内的农业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注册地在我县境内的农业企业,经官方权威认证,对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8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在我县注册的龙头企业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注册地在我县境内的农业企业,新评为国家级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为省级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七条  通过自建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或依托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网店,或通过委托电商平台运营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审核验收后分别给予2万元、3 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康养产业招引政策

    第二十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康养类产业项目,在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县政府对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九条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生养老机构建设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条  在我县新开办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起点为二甲),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的企业,其实际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按实际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实际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土地)的,按实际投资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包括所有的上级项目投资)。

第三十一条  对引入我县的医疗卫生类教育机构,办学前五年,医疗卫生类专业按年度计算,中专毕业生给予单位500/人补助;专科毕业生给予单位1000/人补助;本科毕业生给予单位1200/人补助。

第三十二条  对新建300张(含)以上床位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在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按上级相关补助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章  教育文化产业招引政策

第三十三条  凡在我县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办学实体,对其办学用地予以保障。学校(幼儿园)建设按相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第三十四条  凡在我县投资办学,其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不含土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不含土地),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不含土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举办非营利性学校,可在土地划拨、教师支教、财政预算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对于引进全国排名前100位,全省排名前8位的名校,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对在我县投资办学成效突出者予以奖励:学校在全县年度质量统一监测中,综合得分位居全县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8万元,第三名奖励6万元;考入清华、北大的学生,奖励10万元/人,并奖励学校5万元。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文化产业园区或成功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对其项目用地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条  文化产业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前两年根据企业实际入库税金的县级留存部分,县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按50%的比例执行。

第四十条  在我县注册从事演出、美术品经营、数字印刷、影视制作、数字影院、动漫创作、互联网+的文化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十一条  社会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地标建筑、文化博物馆、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的,按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实际总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   新型工业招引政策

第四十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2000万元,机械制造业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20万元/亩,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轻纺服装业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00万元/亩;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县政府对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土地价格按我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出让,依法取得。

第四十三条  凡新入驻我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按照“红线外政府负责、红线内企业负责”的原则,由政府提供“七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有线电视、排污管网畅通及场地平整)项目用地,并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

第四十四条  凡入驻我县工业园区投资新办机械制造、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轻纺服装、科技型、创新型、环保型等新型工业项目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建成投产后,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县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的,县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县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五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生产型工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年缴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不含企业处置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税金)的企业,五年内,前两年根据企业实际入库税金的县级留存部分,县财政等额安排工业发展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按50%的比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凡入驻我县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前三年免收企业租金;第四年、第五年税收达到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减半收取租金, 税收达到4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免收企业租金。

第四十七条  对入驻工业园区需新征地建设的项目,建设期间属县收县用的行政性收费可依法依规免收,属国、省、市的行政性收费力争协调按最低标准执行;人防易地费除对生产性厂房免收外,其余按政策规定收取。县属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由县政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收费项目及额度(总额不超过2万元),并制定收费目录卡,相关部门凭卡收费。

第四十八条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展水平后,其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等费用,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第四十九条  凡蓬安乡友返乡投资工业企业,除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因搬迁生产设备,由县财政一次性按30%补助搬迁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章   现代商贸物流业招引政策

第五十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商品市场、商贸综合体、物流园区、仓储配送及大型购物中心等商贸物流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对项目用地予以保障。

第五十一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商品市场、商贸综合体、物流园区、仓储配送及大型购物中心等商贸物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建成运营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根据企业实际入库税金的县级留存部分,县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按50%的比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凡在我县新办(注册地在蓬安)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县城规划区购买办公用房自用两年以上的,按2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第五十三条  凡在我县新办(注册地在蓬安)的电子商务企业,年产值300万以上的,3年内宽带费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十四条  对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企业,按项目固定设施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并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按项目固定设施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含市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在分离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五十五条  凡新引进我县的现代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按4‰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十六条  鼓励现代服务企业在蓬安建立产业带、特色馆,对特色产品年度网络营业额首次突破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现代商贸企业的县内外新建专卖店、直销店及发展连锁经营或在大型卖场(超市)设立专卖区(柜)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店2万元的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第五十七条  对新获得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或省商务厅认定的“四川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四川服务名牌”、“四川名牌产品”的商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新升级为五星级的酒店(宾馆),一次性给予业主200万元的奖励;新评为五星级的酒店(宾馆),一次性给予业主100 万元的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新入围省现代商贸服务业百强且总部注册在我县的现代商贸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十条  对新建的各类批发、建材家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专业市场,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含),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含),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六十一条  对在我县投资发展物流业,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现代物流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或物业持有者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六十二条  商贸企业、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电子商务企业举办对我县商贸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国际知名品牌发布、大型节会等活动,按每场投入经费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

第九章   银行金融机构招引政策

第六十三条  对新设立(注册地在蓬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运营满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六十四条  对新设立(注册地在蓬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或租赁营业用房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享受补助累计总额不超过30万元。申请补助五年内不得出售或转租,若确需出售或转租的,应说明原因并退还已享受的补助。

第六十五条  注册地在蓬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投放贷款的,按当年新增贷款总额1.5‰给予奖励;对支持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投放贷款的,按当年新增贷款总额1‰给予奖励。单笔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章  新型城镇化建设招引政策

第六十六条  凡将总部迁入并注册落户我县的县外建筑业企业,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 万元、200万元的奖励,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一次性给予 30万元的奖励。对总部迁入并注册落户我县的县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包括本地一级总承包企业迁建扩建的), 在用地、财税、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并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生产生活用地(所有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蓬安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十七条  所有城建开发项目在确保按审批停车库(位)数量建设足够外,鼓励企业新增对外停车位,政府按新增停车位一次性补助资金5000/个;鼓励修建机械停车位,将原有地下车库改建为机械停车位,政府按新增停车位补助资金5000/个。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城市规划,新建独立运行的停车库(位),政府按新建车位补助资金5000/个。

第六十八条  对在蓬安注册的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及优秀纳税企业给予奖励,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并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

第六十九条  在蓬安注册的建筑企业,其县内所建建筑工程获得“鲁班奖”的,给予奖励80万元;获得“天府杯”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省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七十条  对在蓬安注册新晋升为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首次奖励200万元,增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成功的按资质类别每项奖励50万元。其它在本县注册新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第十一章  总部经济培育政策

第七十一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条件

1. 跨区域性国际国内企业在蓬安设立总经销代理或分支机构,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2. 引进的加工制造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1)从蓬安县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蓬安县注册并办理纳税登记;

2)有70%以上委托加工制造业务;

3)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年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 引进的建筑工程业、商贸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

1)从蓬安县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蓬安县注册并办理纳税登记;

2)专门对在蓬安县外发生的经营业务,开展会计核算业务;

3)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十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政策

1. 对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五年内,前两年根据企业实际入库税金的县级留存部分,县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按50%的比例执行。税收贡献较大的,可“一事一议”。

2. 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提供办公场地,优惠使用的办公场地和场所不得自行出让及转租,对符合蓬安县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潜力大、税收贡献率高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以“一事一议”。

3. 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蓬安县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4. 总部经济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后,在蓬安县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   

第七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蓬安县委蓬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蓬委发〔201221号)同时废止。若国、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调整,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本政策规定由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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